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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离婚亲子鉴定什么东西能做

大同离婚了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离婚了可以做亲子鉴定,离婚和做亲子鉴定并没有直接的联系,离婚了若有需要和困惑可以及时联系鉴定机构寻求专业咨询和鉴定方案,可以做亲子鉴定。

离婚了如果个人想要鉴定亲子关系可以做个人鉴定,此时可以在只有自己知晓的情况下低调的去做,避免影响他人和无事生非。

离婚了如果用于打官司或者为孩子上户口、留学等司法用途时则需要做司法鉴定,需要参与鉴定的对象知情同意并到现场实名登记鉴定。

任何时候有亲子鉴定的需求、想法或者困惑都应该及时联系亲子鉴定机构寻求专业的咨询和鉴定方案,亲子鉴定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科学权威的方法,离婚了也可以做,与离婚与否并无直接联系。

离婚亲子鉴定能做

大同离婚亲子鉴定费用谁承担

如果是协议离婚,亲子鉴定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通常就是诉讼离婚,亲子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垫付、败诉方承担。

离婚做个人亲子鉴定的费用由自己承担,也就是谁鉴定谁承担;上面所讲的是离婚做司法鉴定的费用,按上面的方式承担!

大同友情说明:

实际上,很多人离婚做亲子鉴定是为了对亲子关系进行确认、或者解除自己心中的担心、顾虑,这些情况都应该做个人亲子鉴定,因为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护孩子免受伤害!费用自己承担即可!

大同离婚做司法亲子鉴定的费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离婚亲子鉴定费用

大同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亲子鉴定

如果是离婚诉讼中涉及到亲子关系争议则需要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只有鉴定需求是合理的才会得到支持。

然后另一方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鉴定,如果拒绝则无法进行鉴定,且外界不可以强制。当然,如果无理拒绝鉴定则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做出相应的推定。

离婚亲子鉴定检测

大同离婚一方不应提出亲子鉴定的情况

离婚一方想要做亲子鉴定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也是必要的,但如果是个人的需求,不是要用于官司诉讼等,则应该保密鉴定,避免伤害他人、避免引起争端甚至不可挽回的后果,这很重要。

因此这些情况离婚一方是不应该提出亲子鉴定的,应该自己低调保密去进行鉴定,确认事实真相即可。

离婚亲子鉴定情况

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现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你可以单方委托进行亲子鉴定。现在DNA鉴定中心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明孩子非你亲生,对方又无相反证据,你可以提出离婚、孩子由对方抚养、抚养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我国在亲子关系的立法上,应当借鉴德国、埃塞俄比亚等国先进立法经验,应当建立统一的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这不仅是适应世界亲子法的进步趋势,也是补充、完善我国亲子法的迫切需要。因为,亲子身份的确定是亲子间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前提条件。所谓亲子关系的推定,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某子女被法律推定为某男子的子女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这一制度是以推定的方式确定子女和生父之间的亲子关系,一般来说,母子关系以分娩的事实即为确定,如生母否认时可由经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认母与子女关系,亲子关系的推定可以使子女的法律身份处于稳定的状态,从而有效地维护子女利益。

大同亲子鉴定不是亲生的离婚财产怎么分

如果夫妻婚前有协定有效的婚后财产划分协议的话,那么婚后所有取得的财产,都需要按照协议的条款进行明确划分。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婚后没有写上协商拟定相关协议的话,就要按照《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婚后的共同收益基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需要注意的一般都是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以及单方赠予财产。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所营利的部分,也都是属于婚后财产。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

大同离婚诉讼中是如何处理亲子关系的

1、亲子关系诉讼是身份关系诉讼的一种,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亲子鉴定成为关键性证据。

2、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从技术手段方面来讲,目前被广泛采用的DNA鉴定技术,肯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在99。99%以上,否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则几乎达到100%,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大,法院往往很难定夺。

3、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即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胎之可能的基本事实。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4、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构成必要性;所谓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证据,使进行亲子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也可以说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情况下,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由于亲子鉴定使用的是人体生物学样本,本人是否同意鉴定、同意采样,关系到人权问题,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作出处理。

5、在有关亲子关系的纠纷中,一方面要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人格权利不受侵犯。面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我们应当将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置于司法保护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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